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