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