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