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站稳扶好;
(三)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含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五)开展宣传、集会以及进行露天表演、广场舞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爱护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交通设施、道路附属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旅游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
(七)爱护花草树木,不踩踏绿地,不攀折花木,不采摘果实;
(八)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不违规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施工;
(九)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十)不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不燃放孔明灯,不投放广告宣传飞艇;
(十二)不在公共场所焚烧冥纸、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裱糊红纸或者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十四)禁止在学校周边、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十五)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自觉维护清洁卫生;
(十六)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两米的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十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十八)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十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