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