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