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维护捐献者的尊严。

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使用血液时,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