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二)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三)服从景区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四)不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攀爬、刻划、涂污;(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