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