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