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可能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