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的;(二)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