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