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节 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路段、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管制的要求行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区域、时段,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