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路段、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管制的要求行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区域、时段,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