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