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运输渣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
(二)禁止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
(三)运输渣土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运输渣土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五)运输渣土车辆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
(六)运输渣土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