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实行路长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路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的路长制工作机制,明确路长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及相关事项作为重要内容,对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升路域环境质量。

制定地方道路保洁标准。制定和完善城区道路和国省干道、县乡公路等道路保洁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创设和优化道路保洁评价、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规范化作业,引入第三方机制进行考评监督。

创新道路保洁机制。应当逐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实行道路保洁外包,委托专业公司作业,提升道路保洁管理水平和作业水平。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