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等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县乡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并协调高速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码头堆场、疏港道路和运输船舶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以及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内其他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建设或者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五)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企业以及储煤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