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