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