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有关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三)技术市场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五)技术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七)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八)技术市场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