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认定登记证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或者财务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