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技术交易、技术交易服务以及技术合同登记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