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强化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明确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