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检查岗位时,应当交回统计执法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