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全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检查岗位时,应当交回统计执法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