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省、市、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其编制内设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其编制内设立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或者配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