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调用与统计工作有关的行政记录等资料,对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本级统计机构,提供所需的行政记录等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调查需要,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