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有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批准机关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是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