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