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