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