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