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本省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检查时间。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