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