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可以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后当场出具婚育证明;需要查验当事人婚姻、身份信息的,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和纸质婚育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