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