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遗址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事件遗址;

(二)重要机构旧址;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

(四)烈士纪念设施;

(五)重要事件、重要活动的纪念地和纪念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