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外,可以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烈士褒扬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烈士褒扬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