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