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