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