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