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具体审查验收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