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