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污染严重的农村区域,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划定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