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农村生活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