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农村生活污染物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