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肥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鼓励村民回收利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