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肥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鼓励村民回收利用、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