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因发生环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村民,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环境保护、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