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市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农村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村庄等规划相衔接。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与市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相适应。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村庄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