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的;
(二)未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建立城市绿线档案的;
(三)违法批准变更城市绿地性质或者在城市绿地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
(四)未依法履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规划条件核实的;
(五)违法批准延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或者未按时收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六)对破坏城市绿地行为未依法制止和进行行政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