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