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规划区内确定受保护石山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受保护的石山,应当实行封山育林,禁止开山取石。对保护石山范围内破损的石山山体应当实行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